113年度六小調字第461號
聲 請 人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
分公司
代 理 人 王志堯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黃庭瑋間
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萬4,99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聲請人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