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六小調字第577號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范文順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2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聲請人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