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六小調字第764號
上列
聲請人因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曾聲請對
相對人謝季珊發
支付命令,
惟相對人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2,454元,應繳
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聲請人之訴。聲請人並應提出
準備書狀及
按對造人數提出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