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六小調字第848號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張萬鈞間
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3日內,具狀聲請
閱卷,並於閱卷完畢後2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一、應遵期具狀
聲請閱卷,並
參酌卷附之交通部公路局嘉義區監理所雲林監理站113年11月6日嘉監單雲字第1133095060號函簡復之車籍資料,於「閱卷完畢後二日內」補正
本件相對人之
年籍資料。
二、補正
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
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