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六小調字第885號
聲 請 人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
分公司
代 理 人 徐聖弦
王志堯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江哲坤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1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
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相對人江哲坤(身分證編號Z000000000)已於聲請人起訴前之民國113年3月18日死亡,聲請人應提出江哲坤之除戶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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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具狀追加其繼承人為相對人(
被告)。
二、聲請人應提出江哲坤之繼承人是否
拋棄繼承之法院查詢資料。
三、若有追加被告,應修正
起訴狀,並
按所有被告(含追加被告)之人數提出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