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六小調字第930號
聲 請 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劉哲育
一、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張瑜庭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18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聲請人之訴。
二、據聲請人
起訴狀所述事實(記載相對人「未注意車前狀況」)
核與聲請人提供之原證二-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記載之肇事經過摘要(記載相對人「倒車撞擊」)不符,請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正本件事實理由,並依相對人人數提出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