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六小調字第992號
聲 請 人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優妮即IFA TRANWAHYUNI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
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
按當事人書狀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
他造人數,提出
繕本或影本;
起訴狀應與
言詞辯論期日之通知書,一併送達於
被告,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第251條第1項亦有明定。又
上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
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款規定之結果,於
小額訴訟程序亦有
準用。復按訴訟文書應用我國文字。但有供參考之必要時,應附記所用之方言或外國語文,法院組織法第99條亦有明文。查:
㈠
本件聲請人提起本件給付買賣價金事件,相對人為外籍人民,此有相對人居留證附卷
可稽,依上開
法律規定,為確保相對人之訴訟權益並利文書送達,相關訴訟文書自應以印尼文記載,此當屬對外國人起訴所應備之要件,然聲請人起訴並未提出此部分之起訴狀及言詞辯論通知書印尼譯本,自未有合,聲請人應補正蓋有翻譯社大印之⑴民事起訴狀、⑵言詞辯論通知書(期日時間暫空白,由本院填具)一式兩份。
二、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5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 元,如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三、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