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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斗六簡易庭 113 年度六小調字第 995 號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小調字第995號 聲 請 人 黃德財 相 對 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劉哲育 高士証 理 由 一、 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 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即原告(下稱原告)起訴意旨略以:原告於民國110年2月24日11時13分發生之交通事故並未造成相對人即被告(下稱被告)承保車輛之損害,前案判決無效,被告應返還原告新臺幣4萬2,000元等語,是原告應係基於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之規定而為請求,故本件並無特別管轄籍之適用。又原告起訴時,被告之公司所在地係在臺北市中山區,此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是本院無管轄權,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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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