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六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温惠欣
相 對 人 大正當鋪
兼相對 人 張清暘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
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
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是經法扶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者,其再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法院就其有無資力,應
無庸再予審查,此
觀諸該條修正理由自明。
二、
經查,
聲請人主張因無資力,已向法扶基金會雲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審查結果認聲請人之資力符合扶助標準而准予扶助,遂依法聲請訴訟救助
等情,有112年12月26日申請編號第0000000-M-003 號審查表附卷
可參。復觀諸聲請人所述原因事實,
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