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六簡字第13號
被 告 乙男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當事間
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3年8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0萬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之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4,500元,
由被告負擔新台幣3,000元,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行政機關及
司法機關所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
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性
騷擾防治法第10條第6項定有明文。
經查,
本件原告以遭被告性騷擾等為由,訴請被告損害賠償,則依前開規定,本件判決書自不得揭露卷內所存原告之姓名、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識別原告身分之資訊,
爰將原告及被告分別以乙○及甲○之代號列在
當事人欄,並將足資識別其等身份之資訊均予隱匿,
合先敘明。
二、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合併記載事實及理由要領,其中
兩造主張之事實,並依同項規定,引用當事人於本件審理中提出的書狀及言詞辯論筆錄。
㈠按本法所稱性騷擾
,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者;本法所稱權勢性騷擾
,指對於因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照護、指導之人,利用權勢
或機會為性騷擾
;對他人為性騷擾
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性騷擾
防治法第2條第1項第2款後段、第2項、第9條分別定有明文。原告主張被告對其有上開性騷擾
行為,此據被告否認。經查: ⒈查被告為原告之直屬長官,就原告所稱被告曾向原告提及討客兄、強姦、順便做人之言論,經本院核閱性騷擾
申訴評議委員會調查報告,該調查結果記載被告坦承其開玩笑說原告是不是在樓上討客兄等語(見本院101至103頁);且經本院
勘驗原告提出之重新調查訪談之錄音擋,被告亦默認曾向原告提及不雅字眼(見本院卷第253至257頁、第272頁)。
⒉另就原告所稱被告曾在辦公室拿出情趣用品丟向原告、向原告丟擲蕾絲情趣內衣,並以戲謔口吻要求原告穿上,供被告觀賞
等情,經證人即與兩造在同公司任職之王○○於本院113年4月30日審理時證稱:在111 年的時候大概四五月到六月之間,我們是在辦公室裡面,被告從他的抽屜拿出兩件情趣用品,一件是黑色的蕾絲衣褲,一件是男士的用品,而被告把黑色蕾絲內褲丟向原告,原告就拿起往回丟(見本院卷第170頁),此與原告所主張被告之行為相符。又原告之母(與被告同為同事關係)亦於本院113年7月23日審理時證稱:去年八月跟原告在房間單獨相處時,原告才跟我說被告有騷擾她,被告在工作中會看她內衣顏色,也曾利用她在女廁換燈泡偷摸她屁股,而且被告在工作機台,曾利用空檔,夾住原告雙手、腳,壓制原告兩次。原告一開始不敢講,原告都說我沒有注意到她需要什麼、沒有理解她,後來我才知道被告一直欺負她。原告嘗試跟我溝通,但原告不知道如何表達被性騷擾,所以日常中就會火爆、自殘、甚至到服藥自殺,我後來才了解原告是在向我求救,到後來原告才去心理諮商,讓我知道她被性騷擾。原告跟我反應性騷擾後,情續上最大反應就是我們會因為小事起衝突,甚至弟弟與爸爸都沒辦法靠近她,她覺得為何我要生她來到這個世界上等語(見本院卷第234至235頁),此外,本院勘驗碟,如附件所示,可見被告確有不當肢體接觸原告之情事。再者,兩造在LINE對話截圖,如附件二所示,可知當原告質問被告為何不當肢體接觸時,被告仍以玩笑、輕忽之態度回應,避重就輕,完全無視原告之指控,
可證原告確實因被告之行為,讓原告承受身心之痛苦,參以原告提出其事發後於穗訸身心診所就診之診斷證明書
暨晤談紀錄單之諮商原因載明:「職場性騷擾」,晤談摘要載明:「案主在提出性騷擾申訴後,走申訴流程過程中,需要反覆回想案件內容,以及承受他人眼光,產生到很大的身心壓力。」、「案主在走繁瑣的申訴過程中,承受很大的身心痛苦」等語(見本院卷第213至219頁),
足證2位證人所述
堪認可採,
益徵原告於任職
期間確遭被告
利用權勢
或機會為性騷擾。
⒊
參酌,原告向○○○○公司申訴遭被告性騷擾,經該公司調查結果為:「A、
本案經評議委員會調查後,依各相關人員之陳述及
佐證資料,認為葉○○對○○之行為,已構成本公司“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100-20-P052)/第3.2條規定之性騷擾行為,決議本案成立」亦有○○○○公司性騷擾申訴評議委員會112年10月2日評議字第002號決議書在卷
可參。(本院卷第73頁)再者,被告因被認定性騷擾屬實,違反工作規則,確有實證,經○○○○公司
予以免職處分等節,亦有○○○○公司從業人獎懲通知書可證(本院卷第127頁)。
⒋綜上,本件被告係故意對原告為性騷擾
行為應堪認定。 ㈡次按
民法第184條第2項規定「違反保護他人之
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性騷擾防治法第12條第2項前段規定「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且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
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又慰撫金之賠償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
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
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
台上字第223號判決意旨
參照)。查本件被告利用職場權勢
或機會,以上開性騷擾行為故意侵害原告之權利,是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係屬有據;本院審酌被告利用職場權勢或機會對於原告性騷擾行為,
致原告受有相當衝擊,影響其正常生活,所受精神上傷害遲遲未能平復,且原告於性騷擾申訴評議期間,內心陷於惶惶不安之狀態,其精神上自受有相當之痛苦,另衡量原告所受之侵害程度、學經歷、兩造之經濟狀況(為維護兩造之隱私,本院不就其個資詳予敘述)等情,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
精神慰撫金以20萬元為適當,逾此數額之請求,即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
綜上所述,原告依
侵權行為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20萬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之
翌日即112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待證事實已
臻明瞭,兩造其餘攻擊
防禦方法及舉證,對判決之結果已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詳為審酌,併此敘明。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部分被告敗訴之判決,於原告勝訴部分,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
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附件一:
本院勘驗○○○○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之錄影光碟(檔案:IMG_3301 mp4),勘驗結果為:
光碟撥放時間00:00-01:18畫面顯示上下兩間辦公室被中間的門隔開,且有一名女子(下稱A女)坐在上面的辦公室靠近門的位置。此時下面辦公室右方的門被打開,並見一名男子走進來(光碟撥放時間00:25),該名男子進門後,隨即穿越中間的門進去上面的辦公室,並靠近A女,從畫面可見,該男子的手不斷碰觸A女,並見A女不斷抵抗且往左方閃躲(光碟撥放時間00:33至00:40),該男子見狀則暫時退回右邊靠窗的位置,隨後再度靠近A女,當A女揮動左手後,該男子隨即退回右邊靠窗的位置(光碟撥放時間00:50),並坐在椅子上,檔案畫面到此結束。
附件二(本院卷第95-97頁):
原告:
今天14:11左右葉○○進入辦公室,葉○○拿著沙其瑪接近背對他的下屬劉○○。
以幾近貼近身體方式靠近背對著他的下屬劉○○並拿著沙其瑪在劉○○面前晃動,因劉○○在背對著葉○○狀態下,毫無任何防備下,閃躲並用手阻擋葉○○靠近。
即便劉○○閃躲並以防備的手勢阻擋葉○○依舊多次用手歐打劉○○手臂多次。
針對以上文字內容…請問這樣用意為何呢?
請你葉○○對於今天靠近劉○○以及毆打手臂以上行為進行解釋。
被告:哈哈!
你想太多,對你沒什麼企圖。
爾後就不要以朋友身份來對照。
那我就以主管身份來看待。
原告:不用急著回答我的質疑,這樣顯得你根本沒在認真 思考及反省你的行為。
我絕對不是第一個讓你用言語及行為不禮貌的女 姓,要不然你不會一直出現這樣的行為。
:
:
我今日告訴你的目的,只是要你自我反省你對女姓不禮貌的行為,做出反省的行為及態度。
但在這些對話,我一點都感受不到你自我反省,而再次使用「身分」、「遠離避免被說閒話」、「沒在工作場合裡當我是下屬」等字眼,就像你說的只想做我自己喜歡的事情。
被告:二週前我就開始了,所以我一直在保持拒離,盡量以公事談話。
原告:所以今日的行為要不要解釋清楚啊?
被告:因我要忘記煩惱,找一點不是公事談話。
找一點讓自己開心的事。
原告:從現在開始我不會再回覆你任何一句話,你自己開心卻是別人的痛。
被告:人啊!要開心常樂!不然很容易老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