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六簡字第140號
原 告 欣永晉企業有限公司
被 告 海德魯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修理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90,665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事 實 及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
爰依原告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原告
承攬修繕被告之堆高機,有原告公司之單據
可憑,原告保養完成後
迭經電話告知催收款項,被告均置之不理,恐被告
資力不足,為此請求被告給付。
㈡
詎料被告尚欠新台幣190,665元未清償,屢催不還,爰提起
本件訴訟,
並聲明如
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陳述。
三、法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發票影本、保養明細、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被告法定代理人顏秀香
戶籍謄本等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應訊,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為任何之陳述,僅提出不附理由之
支付命令異議狀,
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從而,原告本於承攬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法定
遲延利息,即屬有理由,應予准許。
㈢被告全部敗訴,全部之訴訟費用2,100元,應由被告負擔。又本件為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之簡易訴訟,法院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訴訟費用法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
他造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