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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斗六簡易庭 113 年度六簡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字第20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吳棋笙  


被      告  彭正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關於「擔保債權總金額:50,000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擔保債權總金額:150,000元」。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但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明顯誤繕,業據本院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湘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