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六簡字第222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周宜荺即宓兒美學苑即周宜荺個人工作室間清償債務事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4,645元(本金161,922元加計算至起訴前一日之利息與
違約金共計2,723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1,770 元,扣除
聲請人聲請
支付命令時已繳500元,聲請人應補繳1,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聲請人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