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六簡字第230號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抵押
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13年10月4日送達,因未遇該上訴人,而由其母親黃秀珍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繳費期限至10月18日截止)
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