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六簡字第284號
原 告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蔡佳峻
上列原告與
被告林語晴即林佳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205元(99870元,以及自民國111年4月24日起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8月1日止
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36,33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