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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斗六簡易庭 113 年度六簡字第 2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六簡字第285號
參 加 人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
分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廖原益
訴訟代理人
方建閔
上列參加人為輔助
被告
陳碧芬即鄭振邦之
繼承
人等人,
聲請
參加訴訟,
惟
未繳納
裁判
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款規定,限參加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
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
正本
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