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六簡字第300號
原 告 東泰遊覧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冠勤運輸有限公司
被 告 吳耀宗
上列原告與
被告冠勤運輸有限公司等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擴張起訴聲明,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追加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玖萬玖仟參佰伍拾貳元,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捌仟柒佰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追加之聲明,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