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六簡字第349號
113年度六簡字第425號
原 告 王河強
蔡政融
共 同
被 告 凱瀧建設有限公司
複 代理人 陳逸律師
本院113年度六簡字第349號、第425號,應合併辯論、合併
裁判,並訂於民國114年6月12日下午4時行
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分別提起之數宗訴訟,其
訴訟標的相牽連或得以一訴主張者,法院得命合併辯論。命合併辯論之數宗訴訟,得合併裁判,民事訴訟法第205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院受理如主文所示之案件,其
被告相同,且係基於同一原因事實所生之
法律關係,是依
上開法條規定意旨及訴訟經濟原則,自應一併辯論及裁判,並訂於民國114年6月12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