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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斗六簡易庭 113 年度六簡字第 3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字第362號
原      告  三商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翔立  
訴訟代理人  葉泰良  
被      告  林秉璁  
            林佩蓉  
            陳沈月  
            沈秀珍  
            沈亭岑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所為之民事簡易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二,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王振州
附表
編號
繼承人姓名
應繼分比例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沈啓龍
5分之1
5分之1(由原告負擔)
林秉璁
10分之1
10分之1
林佩蓉
10分之1
10分之1
陳沈月
5分之1
5分之1
沈秀珍
5分之1
5分之1
沈亭岑
5分之1
5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