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六簡字第363號
原 告 蔡定均
蔡侑宸
兼上二人法 鐘于雯
上三人共同
葉俊宏律師
陳宜姍律師
複訴訟代理
人 王相為律師
被 告 楊詠信
訴訟代理人 劉維濬律師
被 告 輝興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被 告 葉振忠
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代 理 人 李永裕律師
被 告 張輝煌
理 由
一、
按「第二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
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一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
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為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11款,本於道路交通事故有所請求渉訟者之簡易程序事件,
惟原告起訴請求之金額為新台幣10,782,778元,已逾簡易程序標的金額50萬元之21倍,且本件係多階段車禍事故,案情複雜,
被告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請求裁定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尚非無理由,是
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本件應裁定
改用通常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