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六簡字第382號
原 告 黃淑敏
上列原告與
被告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捌拾伍萬捌仟陸佰參拾捌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肆仟玖佰陸拾貳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