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六簡字第382號
原 告 黃淑敏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858,638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52,44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斗六簡易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