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六簡字第392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陳張金蘭等人間代位請求
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
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一、提出被
繼承人張近之除戶謄本、
繼承系統表、全體
繼承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被繼承人張健平、林清吉、張採赮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如有所列
相對人以外之繼承人,或所列相對人已死亡而有繼承人者(另一併補正該被告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含記事之戶籍謄本),應具狀追加該等繼承人為被告。
四、提出雲林縣○○鄉○○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
所有權個人全部)、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五、另前開各繼承人每人
應繼分之具體比例?前開各繼承人
公同共有之遺產,請自行計算各自
應有部分比例,並更正
訴之聲明。
六、原告應以
債務人陳淑美因分割被繼承人前開4筆
不動產所受利益之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新台幣1,000元
裁判費後,補足第一審應徵之裁判費,如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七、向管轄法院(被繼承人最後
住所地法院)查詢被繼承人張近、張健平、林清吉、張採赮之繼承人即被告有無向管轄法院為
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