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六簡字第411號
114年度六簡字第4號
原 告 何豊勝
龍吉昌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
原 告 世豪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原 告 李錦榮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忠權
被 告 廖玲梅
廖昱禛
劉清潭
陳瑞琴
本院113年度六簡字第411號、114年度六簡字第4號,應合併辯論,並訂於民國114年4月21日上午10時30分行
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分別提起之數宗訴訟,其
訴訟標的相牽連或得以一訴主張者,法院得命合併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院受理如主文所示之案件,係基於同一原因事實所生之
法律關係,是依
上開法條規定意旨及訴訟經濟原則,自應合併辯論,並訂於114年4月21日上午10時30分行言詞辯論,
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