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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斗六簡易庭 113 年度六簡字第 4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利息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字第349號
                  113年度六簡字第425號
原      告  王河強  
            蔡政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虹均律師
被      告  凱瀧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義輝  

訴訟代理人  張慶宗律師
複  代理人  陳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利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13年度六簡字第349號、第425號,應合併辯論、合併裁判,並訂於民國114年6月12日下午4時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分別提起之數宗訴訟,其訴訟標的相牽連或得以一訴主張者,法院得命合併辯論。命合併辯論之數宗訴訟,得合併裁判,民事訴訟法第205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受理如主文所示之案件,其被告相同,且係基於同一原因事實所生之法律關係,是依上開法條規定意旨及訴訟經濟原則,自應一併辯論及裁判,並訂於民國114年6月12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蕭亦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