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六簡字第73號
原 告 范雨政
上列原告與
被告張進彥等人間請求113年度六簡字第73號確認通行權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張進彥已於民國113年10月15日死亡,原告應提出張進彥之除戶謄本、
繼承系統表、全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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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2項之規定,聲明其繼承人
承受訴訟。
二、向管轄法院(張進彥最後
住所地法院)查詢全體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為
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