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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斗六簡易庭 113 年度六簡字第 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確認通行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六簡字第73號
原 告 范雨政
訴訟
代理人
黃明富
上列原告與
被告
施至宗等人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
裁判
費新台幣6,940元。
二、提出林內鄉永昌段1737地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高慈徽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