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六簡字第89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7,770元,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且為法院應
依職權調查之事項。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對於113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78,6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