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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斗六簡易庭 113 年度六簡字第 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六簡字第9號
原 告 林庭宇
代 理 人
謝英吉
律師
被 告
歆錡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棠悅
一、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欠明瞭,故裁定
再開辯論
,原訂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5時之
宣判
期日
取消。
二、定於113年7月29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斗六簡易庭第二法庭再開辯論。
三、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以書面說明
本件
因無法轉售洗面乳予訴外人李名勝等人,所節省之成本(並附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