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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斗六簡易庭 113 年度六簡更一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更一字第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被      告  陳淑君  
            顏金鑾  
            顏麗卿  
            顏富濂  
            顏郁騏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再開辯論,並後核辦,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蘇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