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六簡調字第280號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欣湛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補正相對人欣湛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與其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略)。
二、應補正相對人蔡政翔、賴秉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略)。
三、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2,500元,原告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