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六簡調字第300號
代 理 人 葉泰良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沈○○等人間代位請求
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並於收受裁定二日內具狀聲請
閱卷,如逾五日未補正或未
聲請閱卷,即
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一、
本件按被代位人即
債務人沈啓龍可分得之遺產計算
訴訟標的價額,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萬6,595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2,1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二、應提出之被
繼承人沈嚴換之除戶謄本、
繼承系統表、全體
繼承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且查明是否尚有其他繼承人存在,並補正相對人沈○○等人之姓名。
三、如有所列相對人以外之繼承人,或所列相對人已死亡而有繼承人者(另一併補正該
被告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含記事之戶籍謄本),應具狀追加該等繼承人為被告。
四、提出雲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地號全部)
暨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五、聲請人遵期具狀聲請閱卷,並
參酌卷附
遺產分割協書、遺產稅核定通知書,以被繼承人沈嚴換之「全體遺產」為本件訴訟標的,補正正確之「
訴之聲明」、「
應繼分比例」及「全體遺產之附表」,並陳報本件分割方法。
六、提出向管轄法院(被繼承人最後
住所地法院)查詢全體繼承人即本件相對人有無向管轄法院為
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
七、補正
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
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