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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斗六簡易庭 113 年度六簡調字第 3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六簡調字第301號
聲 請
人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正漢
代 理 人 王顯任
上列
聲請人
與
相對人
王偉任間請求
損害賠償
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
費。查
本件
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8,65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
逾期不補正
,即
駁回
聲請人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為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