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六簡調字第334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方品勛即方彥翔
方宏敏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
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
居所地之法院管轄;因
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1 條第1 項及第15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方品勛即方彥翔,及其法定代理人黃美雲負
損害賠償責任,又方品勛即方彥翔、黃美雲之住所地均係位於苗栗縣,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 紙在卷
可稽;復依本件
起訴狀所載,本件侵權行為地亦在苗栗縣,本院審酌被告被告方品勛即方彥翔、黃美雲目前住所為苗栗縣,以在該處應訴最稱便利,亦為該訴訟證據調查較為便利之地區,認由苗栗地院為管轄法院,對於原告及被告就審均為便利,且無不妥。
爰依職權將本件(本件暫分為調字案)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