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六簡調字第350號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台灣電力公司中區雲林處莿桐營運所間請求塗銷電表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
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查
本件被告應為雲林縣○○鄉○○○段0000000地號
土地所有權人,故聲請人應提出雲林縣○○鄉○○○000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並依據該謄本
所載所有權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向戶政機關申請所有權人之
戶籍謄本,並重新提出記載正確被告(即雲林縣○○鄉○○○段0000000地號土地所有權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之
起訴狀,連同
上開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向法院提出。
二、又本件起訴狀
訴之聲明即應受判決事項未具體明確,聲請人應更
正本件訴之聲明(被告應遷移裝設於雲林縣○○鄉○○○段0000000地號土地之00-00-0000-00-0電表或向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申請遷移該電表)。
三、另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聲請人請求相對人遷移該電表所可獲得之客觀上最大利益為準,即為得完整使用
系爭建物,故聲請人應陳報莿桐鄉和平路30巷60弄10號建物之價值(或房屋稅課稅現值),並
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如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起訴。
四、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