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六簡調字第392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張蒼岳等人間代位請求
分割遺產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
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一、聲請人應提出被
繼承人張西川之除戶謄本、
繼承系統表、全體
繼承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且應補正張蒼岳等人之年級資料,並查明是否尚有其他繼承人存在。
二、如有所列相對人以外之繼承人,或所列相對人已死亡而有繼承人者(另一併補正該
被告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含記事之戶籍謄本),應具狀追加該等繼承人為被告。
三、聲請人應提出林內鄉林內段1067-4、1079-2、1078-1、1079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地號全部)到院。
四、應提出向管轄法院(被繼承人最後
住所地法院)查詢全體繼承人即
本件相對人有無向管轄法院為
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
五、補正
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
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