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六簡調字第419號
聲 請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00、00樓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徐華宣即徐麗芬等人間塗銷
遺產分割登記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且應於收受裁定二日內具狀聲請
閱卷,如逾期未補正或逾期
聲請閱卷,即
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徐華宣即徐麗芬等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聲請人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660 元,
惟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又
債權人主張
債務人詐害其債權,依
民法第244 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者,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
訴訟標的價額;如被撤銷
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
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 次
民事庭會議決議、99年度台抗字第222 號裁定意旨
參照)。
本件聲請人據以起訴之債權本息
暨利息、違約金計至聲請人提起本件繫屬日即民國(下同)113年9月10日止債權總額為16萬8,98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經扣除聲請人前已繳納之裁判費1,660元後,尚應補繳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二、應提出被
繼承人徐進輝之除戶謄本、
繼承系統表、全體
繼承人最新之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且應補正徐○○之真實姓名、
年籍資料,並追加徐進輝之繼承人為本件
被告。
三、如有所列相對人以外之繼承人,或所列相對人已死亡而有繼承人者(另一併補正該相對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含記事之戶籍謄本),應具狀追加該等繼承人為被告。並提出
準備書狀載明全體被告姓名、
住居所及以全部遺產為訴訟標的之應受判決事項聲明,暨
按被告人數提出
繕本或影本。
四、應遵期具狀聲請閱卷,並
參酌卷附之遺產分割登記資料,於閱卷完畢後3日內,以「遺產分割協議書
所載之遺產」為本件訴訟標的,並補正正確之「
訴之聲明」及附表。
五、向管轄法院(被繼承人最後
住所地法院)查詢被繼承人徐進輝之繼承人即被告有無為
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
六、補正
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
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