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六簡調字第484號
聲 請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被告陳○○等間代位請求
分割遺產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1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
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一、聲請人應提出雲林縣○○鄉○○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地號全部)、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提出被代位人張聰敏之被
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繼承系統表、全體
繼承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且查明是否尚有其他繼承人存在,並補正
相對人陳○○等人之姓名。
三、如有所列相對人以外之繼承人,或所列相對人已死亡而有繼承人者(另一併補正該被告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含記事之戶籍謄本),應具狀追加該等繼承人為被告。
四、應向管轄法院(被繼承人最後
住所地法院)查詢全體繼承人即
本件相對人有無向管轄法院為
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