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六簡調字第502號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許文進等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
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查
本件聲請人具狀請求相對人應給付新台幣(下同)49萬2,420元,此與
起訴狀事實理由欄記
所載原告依保險契約賠付訴外人共51萬5,060元等語並不符,請查明請求金額是否誤繕,如有誤亦應更
正本件
訴之聲明。
二、聲請人應以
上開金額為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並
按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如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聲請人之訴。
三、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