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六簡調字第529號
聲 請 人 張凱傑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洪明惠即張世昌之
繼承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一、提出被
繼承人張世昌之除戶謄本、相對人洪明惠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張世昌之繼承人是否
拋棄繼承之法院查詢資料。
三、聲請人應以書面說明與被繼承人張世昌如何認識,如有證據,請一併提供(起訴時已提供之證據無須重複提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