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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斗六簡易庭 113 年度六簡調字第 5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調字第552號
聲  請  人  世豪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舒茂松  
聲  請  人  李錦榮  
上二人共同
代  理  人  許忠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第二項「廖昱禎」應更正為「廖昱禛」、「何豐勝」應更正為「何豊勝」。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自應裁定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蕭亦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