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六簡調字第552號
聲 請 人 世豪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聲 請 人 李錦榮
上二人共同
代 理 人 許忠權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
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原裁定之第二項「廖昱禎」應更正為「廖昱禛」、「何豐勝」應更正為「何豊勝」。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
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裁定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自應裁定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