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六簡調字第557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宏乙水電材料行即賴權谷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景暉科技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 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
被告之公司所在地係在臺南市善化區,此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 紙在卷
可稽,且本件依原告起訴之事實,並
無涉於
專屬管轄之
法律關係,又原告未提出契約履行涉訟時之第一審管轄法院由本院管轄之證明,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本件暫分為調字案),顯係違誤,
爰依前開法條之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