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六簡調字第582號
聲 請 人 林家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陳俊安間塗銷電表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
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聲請人請求相對人遷移該電表所可獲得之客觀上最大利益為準,即為聲請人得完整使用
系爭建物之最大利益。又系爭建物之房屋稅課稅現值為新台幣(下同)17萬1,2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7萬1,200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1,88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二、又本件
訴之聲明應「擇一」更正為:①
被告應遷移裝設於雲林縣○○鄉○○○段0000000地號土地之00-00-0000-00-0電表;或②被告應向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申請遷移該電表。
三、補正
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
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