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六簡調字第590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鄭如妙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台電高課長間
損害賠償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納
裁判費,並應於收受裁定3日內具狀聲請
閱卷,且於閱卷完畢後2日內補正
本件正確相對人,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一、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萬6,44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6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二、聲請人應遵期具狀
聲請閱卷,並
參酌卷附之事故資料,於「閱卷完畢後二日內」補
正本件正確相對人。
二、補正
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
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