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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斗六簡易庭 114 年度六小字第 19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六小字第197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鄭正福  
            楊明勳  
被      告  吳政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14年7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2,080元,及其中新臺幣60,323元自民國114年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本判決第1、3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蕭亦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