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六小字第206號
陳鳳龍
被 告 陳浩聿即陳皓育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2,240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43,950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由,向本
院斗六簡易庭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
他造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