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六小字第250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吳友議
被 告 黃子洧
林若柔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98,680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1日起至114年7月22日止,
按年息1.775%計算之利息,及均自民國114年7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2.775%計算之利息,
暨皆自民國114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含)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由,向本
院斗六簡易庭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
他造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