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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斗六簡易庭 114 年度六小字第 28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電信費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六小字第280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賴耀仁  
            黃美娟  




被      告  陳建羽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56,141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25日起至清償止,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湘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