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六小字第301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陳雅琴即嘟嘟生活館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4年10月30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1,975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96%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4年5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
三、被告應給付
原告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限),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