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六小字第326號
114年度六小字第327號
原 告 台灣屈臣氏個人用品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吳宜霈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114年度附民字第444、445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18日合併
言詞辯論終結,並合併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38,469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1,900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由,向本
院斗六簡易庭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
他造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