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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斗六簡易庭 114 年度六小字第 32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六小字第326號
                  114年度六小字第327號
原      告  台灣屈臣氏個人用品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善勤  
訴訟代理人  郭貞伶  
被      告  吳宜霈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原114年度附民字第444、445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18日合併言詞辯論終結,並合併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38,469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1,900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向本
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湘翎